为父母买房养老,忽视这一点会吃大亏!
老张夫妻本是上海支援边区的老知青,退休回沪至今已是十多年了。虽然老夫妻俩是上海户籍,但是在上海并没有自己的房屋,儿子小凯在外地工作生活,女儿小丽虽然在上海,但也是租房居住,因此夫妻俩只能借住在亲戚家中的客厅地板或者沙发上。看到父母如今已是年逾古稀,却仍然居无定所,儿子小凯十分不忍,下定决心要改善父母的居住情况。
通过亲戚介绍,小凯了解到居住在某小区的老王家里刚刚分下了动迁安置房,正想要出售。小凯找到了老王,双方经过讨价还价,老王愿意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小凯。
小凯跟妻子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,但是为了父母的生活条件,小夫妻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凑齐了100万元。考虑到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,父母过世之后房屋也归其所有,妹妹小丽并不享有权利,最终小凯以自己的名义跟老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而并未让父母在合同上签字。
付清房款当天老王就交出了房屋的钥匙以及各项文件,老王还承诺等拆迁安置房符合过户条件了,自己无条件配合小凯办理过户手续。
儿子小凯为父母购买了房屋,老张夫妻十分高兴,经过简单的装修在2017年春节之前就入住了,一家人在新房子里面过了第一个新年。
到了2019年初,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了,小凯找到卖方老王,要求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。结果双方到了交易中心便傻了眼:小凯户籍在外地,不符合上海市的购房政策,无法购房。
小凯心急如焚。转念一想,父母是上海户口,且名下并无房产,便提出要求老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。老王当场拒绝了小凯的要求,明确表示要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,房屋只可以过户给合同相对方小凯,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,除非小凯支付老王一笔违约赔偿金,双方重新签订合同。双方在交易中心不欢而散。
小凯起诉至法院,要求老王配合将房屋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。
小凯诉称
虽然合同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,但实际上是小凯及其父母共同向老王买房,且房屋实际也是买给父母居住,因此他认为老王应该将房屋过户到他指定的有购房资格的人名下。
老王否认了这一说法,坚持要求按合同约定过户给小凯。
法院认为,合同具有相对性,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来看,买卖的双方是老王和小凯,双方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外没有其他关于过户事宜的约定,更没有约定房屋可以过户给合同之外的当事人,由此,驳回了小凯的请求。
上海市限购政策的目的在于调控房价、稳定交易市场,但是很多购房人在购房之前没能有效了解相关政策,导致纠纷产生。在此,法官对购房人提出如下建议:
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,不仅包括购房资格要求,也包括贷款问题等;
若存在替他人购房的情形,应在签订协议之时出示书面委托书,或者在协议中注明;
买卖双方应该在购房之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,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,以防在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导致诉讼。
撰稿 | 周 诗 陈俊华(华东政法大学实习生)
编辑 |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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